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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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493元,及其中新臺幣118
,631元,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13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
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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