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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600元,及自民國114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效,為民法第205條所明定。而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
    民國110年7月20日施行,故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約定
    違約金利率逾上開法定最高限制部分,顯屬無效。是依上開
    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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