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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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采萱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陳采萱住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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