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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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縵妮即林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68元,及其中新臺幣49,7
68元,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370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
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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