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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彭柏勳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同上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蔡孟叡  
            李倫家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
    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易於變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所
    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因債務人
    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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