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證券交易法(2025-09-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俊良
選任辯護人 黃炫中律師
鍾信一律師
吳明蒼律師
被 告 呂子煒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劉昱玟律師
陳俐廷律師
被 告 屈志源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謝朝中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蔡旻睿律師
被 告 林盈秀
選任辯護人 黃郁淳律師
被 告 許志遠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徐雅柔
選任辯護人 蔡宜峻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伍函辰
選任辯護人 陳律維律師
翁栢垚律師
被 告 郭聰進
選任辯護人 侯宇澤律師
林禹辰律師
劉仁閔律師
被 告 吳士中
吳德合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被 告 呂錦鋒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9334號、111年度偵字第14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5、A16、A32、A30、A27、A25、A24、A31、A15、A21各犯如附
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沒收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追徵,並就A16部分定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應執行刑。
A26、A29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基本介紹
及重大消息公開時點、消息明確時點及禁止交易期間:
㈠東洋公司基本介紹及重大消息公開時點:
東洋公司係於民國87年7月21日公開發行,並於90年9月27日
經申請核准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
買中心)買賣股票之上櫃公司(股票代號:4105,址設臺北
市○○區○區街0○0號3樓)。東洋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特殊製
劑和生物技術藥物開發、行銷與製造。東洋公司於109年10
月12日13時57分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公告本公司取得B
ioNTech SE之新冠肺炎疫苗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之重大訊
息(下稱重大消息甲),後於同年11月3日18時2分45秒為「
公告本公司終止與BioNTech SE洽談授權新冠肺炎疫苗事宜
」之重大訊息(下稱重大消息乙)。
㈡重大消息甲明確時點及禁止交易期間:
東洋公司於109年8月下旬起與德國Biopharmaceutical New
Technologies(下稱BNT公司)大中華區(包含臺灣)mRNA
新冠疫苗(下稱BNT疫苗)代理商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復星公司)洽談合作,並於109年9月
2日與上海復星公司子公司復星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簽署合
作備忘錄,與上海復星公司商定BNT疫苗供貨之價格、東洋
公司提供年度滾動式預估採購量計畫及後續履約保證金支付
等交易架構內容。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
於109年9月11日向東洋公司表達我國政府不會採購大陸製疫
苗立場後,東洋公司與BNT公司、上海復星公司遂於109年9
月14日、10月2日兩度進行三方會議,10月2日會中達成三方
商業模式,東洋公司因疾管署曾告知不只1家公司與疾管署
洽談BNT疫苗,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須進行招標,如東洋公
司無法提出獨家授權書,則無法與東洋公司直接洽談購買BN
T疫苗,故東洋公司於會中要求BNT公司出具獨家授權書予東
洋公司,未獲BNT公司同意,東洋公司即於會後聯繫上海復
星公司,上海復星公司同意幫東洋公司取得授權書,A05、A
32得知此訊息,認為上海復星公司既已同意,BNT公司即會
出具授權書,其中1人請A27以東洋公司名義寄發電子郵件予
上海復星公司,以便上海復星公司向BNT公司要求出具授權
書予東洋公司,A27乃於109年10月3日20時4分許,向上海復
星公司寄發內容有「To recap the discu-ssion yesterday
,I've collated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in the Q&
A list as the attached file,…please do help to issu
e the letter of market authorization for TTY to be B
NT's exclusive distributor of BNT CO-VID-19 mRNA vac
cine.....」(譯:回顧昨日三方會議討論內容,我已經整理
問答集所需資訊於附加檔中,請協助BNT發出東洋公司獨家
代理BNT新冠疫苗之市場授權書)之電子郵件,BNT公司因而
於109年10月9日寄發效期兩週之授權書予上海復星公司轉給
東洋公司,東洋公司決定於109年10月12日下午召開記者會
對外公布。由上開東洋公司與BNT公司、上海復星公司之接
洽過程,顯示東洋公司與BNT公司、上海復星公司於109年10
月2日會議中三方就合作方式及價格區間等重要事項已具有
高度共識,只是東洋公司需取得授權書方能與我國政府洽談
採購BNT疫苗關於價格、數量等細節,而A27於109年10月3日
20時4分許,發送信件向BNT公司取得新冠疫苗有條件授權之
授權書以前,因東洋公司已徵得BNT公司大中華區BNT疫苗代
理商上海復星公司同意請BNT公司出具授權書,故三方就東
洋公司將取得BNT公司授權書乙事,具有高度共識,且已具
有高度成就可能,而斯時正值新冠肺炎嚴峻期間,國內民眾
均希望政府能盡速購得新冠肺炎疫苗,以預防感染新冠肺炎
、降低新冠肺炎重症率及死亡率,一旦東洋公司取得BNT公
司關於BNT疫苗的授權書(無論是獨家授權或有條件授權)
訊息公開,將嚴重影響東洋公司股價,故此東洋公司向BNT
公司取得新冠疫苗有條件授權之授權書訊息,屬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8款所定「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
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者」,核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
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
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本法施行
細則第7條所定之事項」之消息,是應認重大消息甲於109年
10月3日已臻明確。BNT公司遂基此於109年10月9日寄發效期兩
週之授權書予上海復星公司轉給東洋公司,東洋公司在109年
10月12日13時57分7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此重大消息
,東洋公司股票(下稱東洋股票)12日當天收盤股價為69.5
元,於重大消息甲公開後,同月13、14日連續兩日收漲停,
同月15日收盤價為84.3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之規定之禁止交易時間推算,禁止交易期間應為109年10月3
日至109年10月13日7時57分7秒。
㈢重大消息乙明確時點及禁止交易期間:
東洋公司於109年10月16日將上開授權書提供予疾管署,並
於同日18時與疾管署、BNT公司進行三方會談,使疾管署初
步瞭解疫苗研究進程及儲存運送需求等事項。疾管署於109
年10月21日召開「行政院COVID-19疫苗採購工作小組第三次
會議」,決議向BNT公司採購200萬劑疫苗,分5批次交貨。
疾管署於109年10月22日9時,除告知東洋公司上開決議、指
示東洋公司就疾管署之條件與BNT公司洽談外,並要求東洋
公司需補充其係BNT公司在臺獨家授權之證明文件。109年10
月23日10時57分,上海復星公司寄發電子郵件予東洋公司表
示「最低採購數量為1千萬劑」、「預付款為5美元/劑,首
次預付款最少為5千萬美元」等條件為不可能退讓之條款,
並於同日15時26分,再度寄發郵件提醒東洋公司授權書已於
今日到期。經東洋公司雖持續溝通,上海復星公司代表並口
頭同意將協商期間延長至109年10月30日,惟東洋公司於109
年10月26日與疾管署進行第二次會談,疾管署僅係重申上開
採購疫苗數量為200萬劑等條件之立場而未有任何更動或調
整。109年10月30日,東洋公司向疾管署表示,若採購疫苗
數量為200萬劑,則每劑單價為美元82.3元,並請疾管署最
遲於109年11月2日回覆,然疾管署計算後認東洋公司無法提
出獨家授權文件且價格過高,因而未於109年11月2日前回覆
,東洋公司遂於109年11月3日盤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重大消息乙。綜上,本件授權書係109年10月23日當日到期
,且上海復星公司於該日10時57分申明「最低採購數量為1
千萬劑」、「預付款為5美元/劑,首次預付款最少為5千萬
美元」等條件為不可能退讓之條款時,因該條件與疾管署告
知東洋公司之計畫採購數量有巨大落差,且當時東洋公司亦
未能取得獨家授權文件,顯示截至該時,東洋公司與疾管署
、BNT公司就採購數量、未能取得獨家授權書等重要事項已
具有巨大落差而具有高度破局之可能,該日後,疾管署或上
海復星公司之條件或立場亦未有任何調整更動,BNT公司亦
未同意延長授權期間,是該交易案授權期已滿且差距甚大,
無法完成後續採購計畫之訊息,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1項第8款所定「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
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
響者」,核屬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之事項」之消息,是應認本案重大
消息乙於109年10月23日10時57分已臻明確。東洋公司於109
年11月3日18時2分45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此重大消息
,翌(4)日東洋股票即收跌停。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
1第1項之規定之禁止交易時間推算,禁止交易期間應為於10
9年10月23日10時57分起至109年11月4日12時2分45秒。
二、施俊良為東洋公司總經理,A32為東洋公司重症醫療事業群副
總經理,林盈秀係東洋公司重症醫療事業群下行銷暨事業發展處
資深經理,A25為東洋公司公共事務部資深專員,伍函辰、A31
則分別為東洋公司癌症科學發展事業群下產品行銷部副理、協
理,施俊良、A32、林盈秀、A25並為東洋公司為辦理本案BNT疫
苗採購案而成立專案小組之成員。施俊良、A32、A27、A25、
A24、A31於重大消息甲、乙明確、公開及禁止交易期間,為
東洋公司經理人或職員,分係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
1款、第3款、第5款所列之人,竟分別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
,自行或與他人共同買賣東洋股票或權證,其等犯行分述如下
:
㈠A05與A16共犯內線交易:
施俊良時任東洋公司總經理(已於110年10月18日解任),為東
洋公司之經理人,並擔任東洋公司就本件新冠疫苗授權案之
主要負責人,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列之經
理人,其全程參與並明確知悉本件重大消息甲、乙,其知悉
於上開禁止交易期間不得買賣東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
有價證券。又東洋公司於109年10月5日至同年月7日,在桃園
市○○區○○○000號之桃花園飯店舉辦癌症科學發展事業群預算
會議,A05於該會議召開期間之109年10月5日12時27分,向不
知情之詹宜婷借用行動電話撥打給友人呂子煒,向呂子煒告知
上開重大消息甲,並指示呂子煒盡快購入東洋公司權證,約
明所得之利潤均分,呂子煒遂與A05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
聯絡,由A16自109年10月5日至同月7日止,以其申設之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帳號0000000號證券帳戶,於附
表一㈠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㈠所示之金額,分別買進「7119
84東洋元大01認購01」權證(下稱「東洋元大權證」)及「
712190東洋統一02認購01」權證(下稱東洋統一權證)各10
00張,並於同年月14日至23日間,分別以附表一㈠所示之金額
,將上開東洋元大權證、東洋統一權證全部售出,其二人因
而獲利新臺幣(下同)115萬5,890元(詳細買進、賣出上開
權證之日期、金額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13所示,獲利計算方式
詳見附表一㈠所載)。呂子煒再於109年12月10日,將現金57萬
元攜至與東洋公司所在大樓之2樓星巴克咖啡店交付予施俊良
收受。
㈡A32、A30部分:
⒈A32、A30共犯內線交易:
A32時任東洋公司副總經理(已於110年10月18日解 任),負
責管理重症醫療事業群,並擔任東洋公司與上海復星公司及疾
管署接洽本件授權案之主要窗口,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1項第3款所列之基於職業關係而明確知悉重大消息甲、乙
之人。A30則為A32之友人,明知A32為東洋公司經營階層而
參與本件東洋公司疫苗購買相關業務,A32認為東洋公司與
上海復星公司洽談BNT疫苗採購案,將來若洽談成功對東洋
公司屬重大利多消息,為避免其從事內線交易遭檢調查獲,
乃於109年8月底某日,向A30商借帳戶預備用以買入東洋股票
,A30聽聞後同意將其不知情之未成年女兒謝OO(姓名詳卷)名
下元大證券大雅分公司帳號983i168897號證券帳戶(下稱謝
OO帳戶)借予A32使用,兩人即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
,由A32於109年9月3日至109年10月8日期間,分數次交付現金
共1000萬元予A30,並多次以電話聯繫告知A30關於重大消息
甲、乙訊息及指示A30何時、以何價格購入、賣出東洋股票
,A30即依A32指示於109年9月30日買入東洋股票35張,並於
重大消息甲之禁止交易期間即109年10月5日、6日、7日、8日
,依A32之指示,分別以附表一㈡之金額,買進東洋股票共11
3張,再於重大消息乙禁止交易期間即109年10月26日,依A32
電話指示,將購入之148張東洋股票以市價全數售出,A32因
而獲利180萬4,100元(A30並未從中分得獲利或報酬,起訴
書誤載為132萬9,225元,詳細買進、賣出東洋股票之日期、
金額如附表一㈡編號2至6所示,獲利金額計算方式詳見附表
一㈡所載)。
⒉A30犯內線交易:
A30於上開受A32所託而實行內線交易行為期間,未告知A32
之情況下,接續上開內線交易之犯意,跟單買賣東洋股票,
其於109年10月5日、8日之禁止交易期間,使用其名下元大證
券大雅分公司帳號983i-4032號證券帳戶,以附表一㈢所示之
價格買進東洋股票共15張。後因A32告知重大消息乙,其乃
於109年10月26日之重大消息乙禁止交易期間,以附表一㈢之
價格,出售其持有之東洋股票共55張(含A30非於禁止交易
期間購入之40張東洋股票)。A30於重大消息甲、乙禁止交
易期間買賣東洋股票,共獲利65萬4,300元(獲利計算方式
詳見附表一㈢所載)。
㈢A27、A25內線交易部分:
林盈秀係東洋公司重症醫療事業群下行銷暨事業發展處資深經理
,A25為東洋公司公共事務部專員,2人均為東洋公司為辦理
BNT疫苗採購案而成立專案小組之成員,係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列之基於職業關係而獲悉重大消息之人
,均明知於禁止交易期間不得買賣東洋股票,竟各自基於內線
交易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⒈林盈秀因為東洋公司為辦理本案BNT疫苗採購案而成立專案小
組之成員,參與東洋公司與上海復星公司、BNT公司於109年
10月2日三方會議,並於109年10月3日至11日間因處理本件
重大消息甲之業務,知悉重大消息甲,其於109年10月6日重
大消息甲禁止交易期間,使用其名下永豐證券中正分公司帳
號99A9V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67.6元售出其於本件禁止交
易期間前購入之東洋股票2張,又於同月12日重大消息甲公
告前,再以67.8元買入東洋股票4張,惟未於重大消息甲公
開後10日內賣出,總計獲利3萬8,920元(獲利計算方式詳見
附表一㈣所載)。
⒉A25於109年10月11日至東洋公司辦公室內加班時,因瀏覽東
洋公司預計於翌(12)日收盤後舉行重大消息甲之記者會相
關簡報檔案而知悉重大消息甲,仍於109年10月12日10時43分
,重大消息甲公告前,使用其名下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
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69.2元買入東洋股票1張,惟未
於重大消息甲公開後10日內賣出,故擬制獲利為1萬1,850元
(獲利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一㈤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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