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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5-11-2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緝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緗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82
、21128、22940號、112年度偵字第7477、7501、7575、7601、1
3147、16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26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部分均無罪
。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奕維【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am)暱稱「田夏棉
    」;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夏一跳」】、鄭竹庭
    (微信暱稱「W」、「踢」)分別與魏澤宏【綽號「西瓜」
    ,Telegram暱稱「天月」、「天天」;微信暱稱「林」、「
    二師兄」、「Show」、「天」、「穩固」,由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另行通緝】為朋友關係;魏凱棋
    係魏澤宏之胞妹;陳奕維與B26係朋友關係;B26與陳瑋霖【
    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達祿兒」、「達祿兒塞塞
    」,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前為男女朋友,林世明
    (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業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則與陳瑋霖係朋友關係。魏澤宏邀集陳奕維、鄭竹庭加入其
    所屬負責安裝、管理、維護詐欺機房之數位式移動節費電信
    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下稱DMT設備)及卡池設備
    之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奕維再邀集B26、陳
    瑋霖及透過陳瑋霖邀集林世明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安裝
    、管理及維護DMT設備,鄭竹庭則負責管理卡池設備、魏凱
    棋依魏澤宏指示負責設定、分送DMT設備及卡池設備等工作
    。
二、魏澤宏自111年6月間某日起,委託魏凱棋代收內含DMT設備
    、卡池設備之包裹,並允以每台DMT設備設定費新臺幣(下
    同)2,500元之報酬。魏凱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代收魏澤宏所提供如附表二至六所
    示DMT設備,再由魏凱棋依魏澤宏指示,以委託白牌計程車
    司機運送或面交等方式,將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交付予
    陳奕維收受(詳後述)、將附表六所示DMT設備交付予不知
    情之林律言(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安裝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
    處(下稱永翠機房),及交付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卡池設
    備(下稱本案卡池設備)予鄭竹庭收受(詳後述)。
三、因魏澤宏於111年7月底某日,允諾給付每台DMT設備(32埠
    )、DMT設備(16埠)、DMT設備(8埠)之週薪各為2萬元、
    1萬元、5,000元之報酬,陳奕維即與魏澤宏、B26、林世明
    、陳瑋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B26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陳奕維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與陳奕維、林世明、陳瑋霖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奕維先取得由魏凱棋所轉
    交如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再依魏澤宏指示,自行將取
    得之DMT設備安裝於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10號房(下稱
    太昌機房)、經由不知情之鍾承璁將取得之DMT設備安裝於
    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之1住處(下稱海岸機房)、將取
    得之DMT設備提供予B26並安裝於花蓮縣○○市○○街00號租屋處
    (下稱民孝機房)、透過B26及陳瑋霖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
    予林世明並安裝於花蓮縣○○市○○路00○0號5樓住處(下稱富
    國機房),且由陳奕維自行就海岸機房、指示B26就民孝機
    房及太昌機房、透過陳瑋霖指示林世明就富國機房內之DMT
    設備進行管理、維護之責,以確保該等設備均得以順利運作
    。
四、因魏澤宏於111年9月前某日向鄭竹庭表示願給付每月4萬元
    之報酬,鄭竹庭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依魏澤宏指示前往空軍一號三重站領取詐欺
    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人頭門號卡,並負責上卡、退卡或
    測試人頭門號卡、依指示更換卡池設備內人頭門號卡等工作
    ,而管理本案卡池設備,以此方式建置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
    。
五、嗣於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運作期
    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無線路由器連接網際網路,在不詳
    地點以遠端操控方式,將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與附表二至六
    所示DMT設備進行連接後,即自不詳地點以行動裝置發話至
    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再轉換成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所
    插用之人頭門號卡訊號,藉由顯現國內門號而發話予如附表
    七編號1至3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且附表七編號4、8、1
    3、19、22、25、27所示被害人接獲之詐騙門號係使用本案
    卡池設備所插用之人頭門號卡(至本案關於藉由附表二至六
    所示DMT設備轉換發話之DMT設備對應序號、被害人接獲之詐
    騙門號、發話時之基地台位置,則詳如附表七、八所示),
    並以如附表七「遭詐騙之時間及經過」欄所示方式,對其等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七編號1至34「匯
    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各該編號「受款帳戶」欄所
    示帳戶內,嗣由詐欺集團車手提領一空(惟無積極證據證明
    陳奕維、B26、鄭竹庭、魏凱棋對此亦知悉並參與,復未經
    檢察官起訴其等涉有洗錢犯行,且陳奕維、鄭竹庭、魏凱棋
    所涉上揭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罪刑在
    案,除魏凱棋部分已確定外,其餘2人均提出上訴)。
六、嗣經警持搜索票至民孝機房、太昌機房、海岸機房、富國機
    房、永翠機房、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新北市○○區○○街
    00號3樓搜索,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扣案物,始循線
    查悉上情。
七、案經A03、A04、A05、A08、A10、A11、B1、B002、B03、B04
    、B005、B06、B07、B08、B09、B10、B11、B12、B13、B14
    、B15、B16、B17、B19、B20、B21、B22、B23、B24及B25告
    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B26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4年度
    訴緝字第65號卷(下稱本院訴緝卷)第103至116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該等機器
    是供詐欺使用,以為是用來提供大陸觀看影片跳板使用的VP
    N設備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自陳在卷【士林地檢署1
    11年度偵字第20282號卷(下稱111偵20282卷)第7至9、13
    至23、315至329、351至354頁,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06號
    卷第37至4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01號卷(下稱1
    12偵7601卷)第499至50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奕維
    、林世明、鄭竹庭、魏凱棋(下均逕稱姓名)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陳述【111偵20282卷第115至123、303至311、
    331至335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128號卷(下稱11
    1偵21128卷)一第15至27、485至495頁,111偵21128卷二第
    9至13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下稱111偵
    22940卷)一第7至9、11至25頁,111偵22940卷二第833至84
    3、845至849、903至907頁,112年度偵字第13147號卷(下
    稱112偵13147卷)第11至22、261至263、295至297頁,頁,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卷第143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
    661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32、278、348頁】、證人潘
    如虹、鍾承璁、王俊生、游庭蓁、林律言於警詢時證述(11
    1偵20282卷第191至193頁,111偵22940卷一第195至206、23
    7至245頁,111偵21128卷一第119至126、349至356頁,112
    年度偵字第7501號卷(下稱112偵7501卷)一第335至347、3
    49、350頁】大致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111年9月6日17:
    25於花蓮市○○街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B26】之相關資
    料《包含B26之iPphone 6s關於本機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111偵20282卷第25至3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65至73頁)、民
    孝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75頁,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7477號卷(下稱112偵7477卷)第151頁,112偵
    7501卷二第3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0282卷第77至81
    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0282卷第103至10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6日19:13於花蓮縣○○
    鄉○○路000號2樓10號房執行搜索【受搜索人:B26】 之相關
    資料《包含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20282卷第83頁)、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
    卷第85至90頁)、太昌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
    91頁,112偵7501卷二第5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0282
    卷第93至101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0282卷第1
    0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6日19:50於
    花蓮縣○○市○○路00○0號前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林世明】之
    相關資料《包含林世明之iPhone 7 plus、Sony手機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0282卷第125至136頁)、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161至171
    頁)、富國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173頁,112
    偵7477卷第155頁,112偵7501卷二第7頁)、扣押物品照片
    (111偵20282卷第175至181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
    1偵20282卷第107頁)》;花蓮縣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6日21
    :15於花蓮縣○○市○○路00○0號5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林
    世明】之相關資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183至189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2日08:46於花蓮縣○○鄉○○○街0
    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料《包含
    本院111年聲搜字第751號搜索票(111偵21128卷一第83頁)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
    1128卷一第85至93頁)、陳奕維遭扣押手機(iPhone 12 pr
    o max)關於本機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最近刪除
    相簿擷圖(111偵21128卷一第29至41頁)、陳奕維遭扣押手
    機(iPhone 6s)關於本機、通訊錄、通訊軟體擷圖(111偵
    21128卷一第43至47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
    8卷一第177至18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
    月22日11:58於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
    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95至101頁)、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180、18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3日07:30於花蓮縣○○
    鄉○○○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
    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
    11偵21128卷一第103至109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
    偵21128卷一第183、18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11年9月22日14:07於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之1執行搜
    索【受搜索人:鍾承璁】之相關資料《包含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111偵21128卷一第14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149至155頁)、
    鍾承璁手機(iPhone 13 Pro)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
     偵21128 卷一 第49至5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11偵211
    28卷一第163至165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
    167至173頁)、海岸路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1128卷一
    第175頁,112偵7477卷第157頁,112偵7501卷二卷第9頁)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182至183頁)》
    ;花蓮縣警察局111年9月7日13:45於花蓮市○○路000號2樓
    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潘虹如】之相關資料《包含B26遺留於
    現場之華為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設定、關於手機、
    通訊錄擷圖、通訊軟體主頁及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1128卷
    1第55至65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365至371頁)、B26與潘虹如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1128卷一第357至36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區○
    ○街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魏凱棋、游庭蓁】之相關資料
    《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806 號搜索票(111偵22940卷一第
    273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1偵22940卷一第275至281頁)、魏凱棋遭查扣手機(iP
    hone 12 Pro Max)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聯絡人、相簿
    、關於本機擷圖(111偵22940卷一第39至189頁)》;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0號2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魏凱棋】之相關資料《包含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22940卷一第283頁)、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2940卷一第28
    5至29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5月18日16
    :05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鄭竹
    庭】之相關資料《包含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89號搜索票(112
    偵13147卷第49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112偵13147卷第51至57頁)、搜索現場及扣押
    物品照片(112偵13147卷第59至61頁)、iPhone13 pro關於
    本機擷圖、微信主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TG」主頁
    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iPhone 6s plus關於本機擷圖(
    112偵13147卷第63至10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11年10月30日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執行搜索【受搜
    索人:林律言】之相關資料《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07號
    搜索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8號卷(下稱112偵1
    6188卷)第498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112偵16188卷第499至506頁)、永翠機房-DMT
    晶片序號(112偵16188卷第508、512、520頁,112偵7501卷
    二卷第11至15頁)、扣押物品照片(112偵16188卷第510、5
    11、514至527、522至525頁)》;被告簽立之花蓮縣○○鄉○○
    路000號2樓10號房房屋租約(111偵20282卷第109至111頁)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警員111年9月6日職務報告(111
    偵20282卷第297至298頁);B26扣案iPhone 6s與暱稱「達
    祿兒」之LINE對話語音譯文(111偵20282卷第299至301頁)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9月25日至111年9月29日交易明細(
    111偵21128卷二第43至47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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