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5-11-2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訴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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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緗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82
、21128、22940號、112年度偵字第7477、7501、7575、7601、1
3147、16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26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部分均無罪
。
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奕維【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am)暱稱「田夏棉
」;微信通訊軟體(下稱微信)暱稱「夏一跳」】、鄭竹庭
(微信暱稱「W」、「踢」)分別與魏澤宏【綽號「西瓜」
,Telegram暱稱「天月」、「天天」;微信暱稱「林」、「
二師兄」、「Show」、「天」、「穩固」,由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另行通緝】為朋友關係;魏凱棋
係魏澤宏之胞妹;陳奕維與B26係朋友關係;B26與陳瑋霖【
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達祿兒」、「達祿兒塞塞
」,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前為男女朋友,林世明
(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業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則與陳瑋霖係朋友關係。魏澤宏邀集陳奕維、鄭竹庭加入其
所屬負責安裝、管理、維護詐欺機房之數位式移動節費電信
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下稱DMT設備)及卡池設備
之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奕維再邀集B26、陳
瑋霖及透過陳瑋霖邀集林世明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安裝
、管理及維護DMT設備,鄭竹庭則負責管理卡池設備、魏凱
棋依魏澤宏指示負責設定、分送DMT設備及卡池設備等工作
。
二、魏澤宏自111年6月間某日起,委託魏凱棋代收內含DMT設備
、卡池設備之包裹,並允以每台DMT設備設定費新臺幣(下
同)2,500元之報酬。魏凱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代收魏澤宏所提供如附表二至六所
示DMT設備,再由魏凱棋依魏澤宏指示,以委託白牌計程車
司機運送或面交等方式,將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交付予
陳奕維收受(詳後述)、將附表六所示DMT設備交付予不知
情之林律言(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安裝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
處(下稱永翠機房),及交付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卡池設
備(下稱本案卡池設備)予鄭竹庭收受(詳後述)。
三、因魏澤宏於111年7月底某日,允諾給付每台DMT設備(32埠
)、DMT設備(16埠)、DMT設備(8埠)之週薪各為2萬元、
1萬元、5,000元之報酬,陳奕維即與魏澤宏、B26、林世明
、陳瑋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B26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陳奕維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與陳奕維、林世明、陳瑋霖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奕維先取得由魏凱棋所轉
交如附表二至五所示DMT設備,再依魏澤宏指示,自行將取
得之DMT設備安裝於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10號房(下稱
太昌機房)、經由不知情之鍾承璁將取得之DMT設備安裝於
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之1住處(下稱海岸機房)、將取
得之DMT設備提供予B26並安裝於花蓮縣○○市○○街00號租屋處
(下稱民孝機房)、透過B26及陳瑋霖將取得之DMT設備提供
予林世明並安裝於花蓮縣○○市○○路00○0號5樓住處(下稱富
國機房),且由陳奕維自行就海岸機房、指示B26就民孝機
房及太昌機房、透過陳瑋霖指示林世明就富國機房內之DMT
設備進行管理、維護之責,以確保該等設備均得以順利運作
。
四、因魏澤宏於111年9月前某日向鄭竹庭表示願給付每月4萬元
之報酬,鄭竹庭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依魏澤宏指示前往空軍一號三重站領取詐欺
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人頭門號卡,並負責上卡、退卡或
測試人頭門號卡、依指示更換卡池設備內人頭門號卡等工作
,而管理本案卡池設備,以此方式建置話務轉接之詐騙機房
。
五、嗣於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運作期
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無線路由器連接網際網路,在不詳
地點以遠端操控方式,將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與附表二至六
所示DMT設備進行連接後,即自不詳地點以行動裝置發話至
附表二至六所示DMT設備,再轉換成其他或本案卡池設備所
插用之人頭門號卡訊號,藉由顯現國內門號而發話予如附表
七編號1至3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且附表七編號4、8、1
3、19、22、25、27所示被害人接獲之詐騙門號係使用本案
卡池設備所插用之人頭門號卡(至本案關於藉由附表二至六
所示DMT設備轉換發話之DMT設備對應序號、被害人接獲之詐
騙門號、發話時之基地台位置,則詳如附表七、八所示),
並以如附表七「遭詐騙之時間及經過」欄所示方式,對其等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七編號1至34「匯
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各該編號「受款帳戶」欄所
示帳戶內,嗣由詐欺集團車手提領一空(惟無積極證據證明
陳奕維、B26、鄭竹庭、魏凱棋對此亦知悉並參與,復未經
檢察官起訴其等涉有洗錢犯行,且陳奕維、鄭竹庭、魏凱棋
所涉上揭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罪刑在
案,除魏凱棋部分已確定外,其餘2人均提出上訴)。
六、嗣經警持搜索票至民孝機房、太昌機房、海岸機房、富國機
房、永翠機房、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新北市○○區○○街
00號3樓搜索,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扣案物,始循線
查悉上情。
七、案經A03、A04、A05、A08、A10、A11、B1、B002、B03、B04
、B005、B06、B07、B08、B09、B10、B11、B12、B13、B14
、B15、B16、B17、B19、B20、B21、B22、B23、B24及B25告
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B26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4年度
訴緝字第65號卷(下稱本院訴緝卷)第103至116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該等機器
是供詐欺使用,以為是用來提供大陸觀看影片跳板使用的VP
N設備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自陳在卷【士林地檢署1
11年度偵字第20282號卷(下稱111偵20282卷)第7至9、13
至23、315至329、351至354頁,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06號
卷第37至4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01號卷(下稱1
12偵7601卷)第499至50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奕維
、林世明、鄭竹庭、魏凱棋(下均逕稱姓名)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陳述【111偵20282卷第115至123、303至311、
331至335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128號卷(下稱11
1偵21128卷)一第15至27、485至495頁,111偵21128卷二第
9至13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下稱111偵
22940卷)一第7至9、11至25頁,111偵22940卷二第833至84
3、845至849、903至907頁,112年度偵字第13147號卷(下
稱112偵13147卷)第11至22、261至263、295至297頁,頁,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卷第143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
661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32、278、348頁】、證人潘
如虹、鍾承璁、王俊生、游庭蓁、林律言於警詢時證述(11
1偵20282卷第191至193頁,111偵22940卷一第195至206、23
7至245頁,111偵21128卷一第119至126、349至356頁,112
年度偵字第7501號卷(下稱112偵7501卷)一第335至347、3
49、350頁】大致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111年9月6日17:
25於花蓮市○○街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B26】之相關資
料《包含B26之iPphone 6s關於本機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111偵20282卷第25至3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65至73頁)、民
孝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75頁,士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7477號卷(下稱112偵7477卷)第151頁,112偵
7501卷二第3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0282卷第77至81
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0282卷第103至10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6日19:13於花蓮縣○○
鄉○○路000號2樓10號房執行搜索【受搜索人:B26】 之相關
資料《包含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20282卷第83頁)、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
卷第85至90頁)、太昌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
91頁,112偵7501卷二第5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0282
卷第93至101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0282卷第1
0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6日19:50於
花蓮縣○○市○○路00○0號前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林世明】之
相關資料《包含林世明之iPhone 7 plus、Sony手機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0282卷第125至136頁)、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161至171
頁)、富國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0282卷第173頁,112
偵7477卷第155頁,112偵7501卷二第7頁)、扣押物品照片
(111偵20282卷第175至181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
1偵20282卷第107頁)》;花蓮縣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6日21
:15於花蓮縣○○市○○路00○0號5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林
世明】之相關資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0282卷第183至189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2日08:46於花蓮縣○○鄉○○○街0
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料《包含
本院111年聲搜字第751號搜索票(111偵21128卷一第83頁)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
1128卷一第85至93頁)、陳奕維遭扣押手機(iPhone 12 pr
o max)關於本機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最近刪除
相簿擷圖(111偵21128卷一第29至41頁)、陳奕維遭扣押手
機(iPhone 6s)關於本機、通訊錄、通訊軟體擷圖(111偵
21128卷一第43至47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
8卷一第177至18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
月22日11:58於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
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95至101頁)、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180、18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9月23日07:30於花蓮縣○○
鄉○○○街000巷0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陳奕維】之相關資
料《包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
11偵21128卷一第103至109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
偵21128卷一第183、18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11年9月22日14:07於花蓮縣○○鄉○○路000號2樓之1執行搜
索【受搜索人:鍾承璁】之相關資料《包含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111偵21128卷一第147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149至155頁)、
鍾承璁手機(iPhone 13 Pro)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
偵21128 卷一 第49至5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11偵211
28卷一第163至165頁)、扣押物品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
167至173頁)、海岸路機房-DMT晶片序號(111偵21128卷一
第175頁,112偵7477卷第157頁,112偵7501卷二卷第9頁)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11偵21128卷一第182至183頁)》
;花蓮縣警察局111年9月7日13:45於花蓮市○○路000號2樓
執行搜索【受搜索人:潘虹如】之相關資料《包含B26遺留於
現場之華為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設定、關於手機、
通訊錄擷圖、通訊軟體主頁及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1128卷
1第55至65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111偵21128卷一第365至371頁)、B26與潘虹如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1128卷一第357至36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區○
○街0號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魏凱棋、游庭蓁】之相關資料
《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806 號搜索票(111偵22940卷一第
273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1偵22940卷一第275至281頁)、魏凱棋遭查扣手機(iP
hone 12 Pro Max)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聯絡人、相簿
、關於本機擷圖(111偵22940卷一第39至189頁)》;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0月11日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0號2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魏凱棋】之相關資料《包含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111偵22940卷一第283頁)、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偵22940卷一第28
5至29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5月18日16
:05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執行搜索【受搜索人:鄭竹
庭】之相關資料《包含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89號搜索票(112
偵13147卷第49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112偵13147卷第51至57頁)、搜索現場及扣押
物品照片(112偵13147卷第59至61頁)、iPhone13 pro關於
本機擷圖、微信主頁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TG」主頁
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iPhone 6s plus關於本機擷圖(
112偵13147卷第63至10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11年10月30日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執行搜索【受搜
索人:林律言】之相關資料《包含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07號
搜索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88號卷(下稱112偵1
6188卷)第498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112偵16188卷第499至506頁)、永翠機房-DMT
晶片序號(112偵16188卷第508、512、520頁,112偵7501卷
二卷第11至15頁)、扣押物品照片(112偵16188卷第510、5
11、514至527、522至525頁)》;被告簽立之花蓮縣○○鄉○○
路000號2樓10號房房屋租約(111偵20282卷第109至111頁)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警員111年9月6日職務報告(111
偵20282卷第297至298頁);B26扣案iPhone 6s與暱稱「達
祿兒」之LINE對話語音譯文(111偵20282卷第299至301頁)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9月25日至111年9月29日交易明細(
111偵21128卷二第43至47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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