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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家庭暴力罪之妨害電腦使用(2025-10-03)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0-03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夫妻,被告伺機窺
    視告訴人使用手機時輸入之密碼,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
    碼登入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前某時
    ,在不詳之地點,以上開手機密碼登入告訴人手機,查看手
    機記事本,獲悉告訴人經營之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中醫診所(下稱本案診所)監視器系統登入之帳號密
    碼,即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之地點,利用手
    機設備連結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網IP,無故接續輸入本案診所監視器系統之帳號密碼,入侵
    本案診所監視器系統查看攝影內容。嗣於112年12月10日被
    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轉述告訴人與其家人在本案診所
    診間內談話內容,告訴人遂查詢上開監視器系統登入之IP,
    發現有不明IP登入,而於113年4月19日提出告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
    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罪,依同法
    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告訴人於114年9月22日具
    狀到院撤回本案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存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25頁)。本案告訴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珮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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