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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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予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32,2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6,919元) 1 利息 1萬6,919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2月1日 (57/365) 15% 396.32元 小計 396.32元 項目2(請求金額1萬4,606元) 1 利息 1萬4,606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2月1日 (57/365) 14.62% 333.47元 小計 333.47元 合計 3萬2,25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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