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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而該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6條已約
    定,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或其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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