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4-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劉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查被告於
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已遷移至基隆市仁愛區,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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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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