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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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27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艾巧悅
艾澤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6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
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6萬4,609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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