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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原告與被告彭世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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