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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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與被告陳威霖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6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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