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30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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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岳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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