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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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6,46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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