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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揭望原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冠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揭望原創有限公司(下稱揭望公司)於
    民國111年10月12日邀同被告傅冠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
    14年10月20日止,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計0.575%機動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
    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算。並約定
    自實際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月付息,自第4個月起,再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願立即
    清償,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
    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揭望公
    司只繳款至114年4月19日止,之後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148,97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獲置理。又被告傅冠然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與該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
    約定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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