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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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25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訴訟代理人 徐翠華 被 告 李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