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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2-12)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12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1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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