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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告  簡全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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