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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0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B                        室
被      告  福田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3樓,惟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
    巷00號7樓之1,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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