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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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19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梁鈞傑
梁奕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13,710元 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1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備註: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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