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09-0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湘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
,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
路00號3樓」,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起訴時
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
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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