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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09-0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湘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
    ,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
    路00號3樓」,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起訴時
    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
    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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