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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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11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陳暄之
陳厚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1,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2萬元 8萬1,309元 自113年9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至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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