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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原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被      告  陳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二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
    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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