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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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23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38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彭世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7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