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SJEV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6-11)

消費/小額 SJEV 2026-06-11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
    ,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桃園市八德區,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
    有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