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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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原告與被告彭世緣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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