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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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
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債權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565元(計算式如附表,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1日止之利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1,550元) 1 利息 151,550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4月1日 (67/365) 16% 4,451元 2 違約金 151,550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4月1日 (67/365) 20% 5,563.75元 小計 114.75元 合計 161,56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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