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
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債權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565元(計算式如附表,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1日止之利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1,550元) 1 利息 151,550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4月1日 (67/365) 16% 4,451元  2 違約金 151,550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4月1日 (67/365) 20% 5,563.75元  小計       114.75元 合計        161,56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