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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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妍希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1,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
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3日止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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