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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30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岳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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