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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與被告盧秀娟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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