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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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3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王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而該信用卡使用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6條已約
定,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或其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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