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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25)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25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訴訟代理人  徐翠華
被      告  李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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