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2-12)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12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1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