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2-11)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11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林致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83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2,336元自 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