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0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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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B 室
被 告 福田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3樓,惟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
巷00號7樓之1,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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