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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09-25)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25 案號:重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傅文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698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7,004
    元按年息13.13%、其中新臺幣6,337元按年息14.5%、其中新
    臺幣1萬2,472元按年息14.63%、其中新臺幣3萬9,344元按年
    息15%,均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
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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