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16)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16
案號:重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 被 告 陳烱勳 訴訟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79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 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而被告則於上開期日就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為認諾(卷第72頁),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 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