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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2-2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25 案號:沙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9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114年度苗小字第65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467元,及其中新臺幣50,772元自
    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4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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