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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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石雯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4年12月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4078-8 1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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