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0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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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關立美
代 理 人 趙海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4473-4 1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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