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4-2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24
案號:竹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張毓麟
被 告 李振嘉
李佩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0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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