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4-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峪緯
輔 助 人 劉育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峪緯自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
債更字第107號裁定准許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進行更
生程序。更生程序進行中,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10日
編造並公告債權表,債權表已於114年6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
。聲請人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本院司法
事務官分別於114年6月11日、115年2月10日函請聲請人提出
更生方案,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114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5號卷宗可憑。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經合法通知,
未能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合於前引規定,
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三、聲請人業於114年4月8日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67號事件
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到庭陳稱:同意以最低基本
薪資作為計算聲請人收入之基礎,並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
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協助聲請人於得以免責之範圍內
清償債務等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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