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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邱嶽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2,400,000元、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747,86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
    定書、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2月3日新院玉民政1
    15司拍14字第0478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合法送達,惟迄未見
    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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