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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5月19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依112年1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332311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函准予聲請人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合併而由聲請人
    為存續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3,9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
    人負債250,44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定書、增補契約、
    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2月3日新院秋民政1
    15司拍13字第0477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並
    具狀表示經與聲請人確認有債權本金250,449元未清償,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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