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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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妤橙即蕭羽芬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民國(下同)115年1月12日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蕭妤橙即蕭羽芬為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業於113年6月22日因死亡而除戶,有本院職權查詢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債務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本件債務人業已死亡,揆諸前揭
說明,所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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