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7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勝路德股份有限公司、蔡宗吉即蔡榮吉即
游榮吉、許國文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許國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
    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
    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
    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6日執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63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
    名義,對債務人歐勝路德股份有限公司、蔡宗吉即蔡榮吉即
    游榮吉、許國文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許國文早於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09年11月2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207號債權憑證、債務人許
    國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
    明可知,債務人許國文既已於109年11月2日即本件強制執行
    開始「前」死亡,債權人於債務人許國文死亡後始對其聲請
    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
    聲請人為補正,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