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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逢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
    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故聲請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謝逢璟已於民國
    114年7月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債務人謝逢璟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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