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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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非凡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99021-7 1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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